2015年02月06日 | 作者: |  点击数: |

 

近日,学校印发《山东师范大学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实施办法》,对教学工作奖励制度体系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是学校奖励激励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在全面梳理已有奖励政策、结合具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围绕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助推作用的教育教学工作,制定了有关奖励制度,旨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潜心教学、服务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内涵发展,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办法》遵循“导向性、完备性、权威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注重保证与科研奖励实施办法中相关奖励项目与奖励力度的一致性。全文共分八章21项条文,对奖励范围、奖励方式与程序、奖励标准、奖励经费来源、奖励工作执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教学工作业绩奖励范围,包括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成人和留学生等各类教育教学工作的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教学成果奖可以为主要参与单位,前3位)承担的各类教学项目、出版的教材及被采纳的教学咨询报告、获得的各种教学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各类高水平竞赛奖励的教师。   

《办法》规定,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实行个人申报制,每年申报一次。学校专门成立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审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的审核与评定。   

《办法》对教学项目、教材与咨询报告、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荣誉、学科专业竞赛指导等奖励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省级以上教改立项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给予0.3—4万元不等的奖励,无资项目按照有资项目经费标准的50%资助建设经费,不再给予奖励。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特色教材给予300元/万字—600元/万字不等的奖励,单部教材最高奖励3万元。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的教学咨询报告,每篇奖励0.5万元。国家、省、校级教学成果奖给予0.1—50万元不等的奖励。教师个人教学荣誉按照上级部门奖励标准的1:1进行奖励,优秀教学奖、各类教学技能竞赛、各类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给予0.1—10万元不等的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或国际大学生竞赛奖励给予0.5—1.5万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适用于2014—2017年度教学工作业绩奖励工作。期间,学校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相关调整。   

供稿审核人:安利国

编辑:高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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