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05日 | 作者: |  点击数: |

 

当今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制定大学章程的目的,不是要捆住大学改革创新的手脚,而是要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章程制定突显了规则约定的意义,同时也更突显了开放式监督的作用。大学章程是依法治校的重要起点,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和法律基础,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大学治理中的具体体现。     

一、我校章程制定的法律依据     

《山东师范大学章程》是我校的“宪法”,是我们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教育部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世界通例,公立大学一般也是在国家的法律框架内制定章程。上述大学章程的合法性要求,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中,涉及办学目标、管理体制、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内容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我校章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我校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有了章程,学校要按照章程办学,今后教育部和其他行政机构也会依据我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我校章程正确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要求,符合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     

高等教育的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复杂性特点,包括高校内部的学校与师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高校外部的学校与主管行政机构、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不同性质的教育关系、行政关系、民事关系等交织在一起。从我校章程内容体系看,含括了大学设立和运行所应记载的重大(绝对必要)事项,符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立法要求。我校章程以权利-义务(职责)这一对法律核心范畴构架了学生与教职工之间、党政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教学科研、学术权力机构、教代会、工会的组织架构和运转机制等主要制度及其运行规则,规范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例如,教职工作为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教育者享有《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在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框架之下,教职工作为学校这一组织的成员,必然与学校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校章程从第十六至十八条、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对此做了规定。这一方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教职工权利与义务的丰富,另一方面也彰显了教职工的主体地位,更进一步明晰了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我校章程中很多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为未来教育改革的相应立法提供了空间     

章程除了对原来已有法律关系的确认、维护我国大学相对统一的管理模式和体制外,也有很多内容是对未来教育改革的创新性的展望。例如,第十条中学生权利的第六项“学生具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是具有创新性的内容,体现了现代教育理念和民主管理的发展趋势。第十八条实际上确认了我校人事制度管理、岗位聘用制度的改革成果,也预示着高校教育深化改革的方向。第二十五条对党委职责中特别单列纪委的任务,符合目前国家反腐倡廉的形势和要求。第七章中对理事会的规定,指明了未来大学结构治理的发展方向。     

四、我校章程立法技术方面比较成熟,能够保证章程的有效实施     

章程的生命在于落到实处,因此,各部分内容之间的逻辑性、用语的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要求十分重要。在我校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十分重视立法技术的问题,例如,为了切实实现学生的权利,章程的第十条在规定了六项权利之后,接着在第(七)项中规定了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程序法权利,这样将学生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进行集中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再如,对于学术权力机构的组成和议事规则的规定也非常值得肯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术委员会组成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以此减少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混同程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这些规定十分具体,能够保证学术权力机构运行的秩序和决策的权威性。     

总之,我校章程是依据我国教育法律规定的,具有合法性,是未来学校依法办学的宪章,我校的每一个人都要遵守。(作者为法学院教授,院长,学校法律事务室主任、大学章程法律顾问。)      

 

编辑:向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