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焦学科竞争力与成果产出,提高用人效益,近日,学校印发《山东师范大学加强教师访学研修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公派国内外访学研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规定》指出,申请访学人员,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研修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申请访学研修时间为半年的教师,访学结束后两个月内就研修内容做一次面向全学院师生的学术报告,由学院形成纪要报人事处备案;申请国内访学研修时间为一年的教师,研修期间须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或共同署名单位,在SCI、EI、SSCI、CSCD、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否则经费自理;所申请国内访学单位须为“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和国内一流科研院所。
《规定》指出,入选国家公派、山东省公派出国访学(留学)项目及省教育厅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时间为一年的教师,研修期间须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或共同署名单位,在SCI、EI、SSCI、AHCI、CSCD、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否则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1.5万元,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申请国外访学应坚持“三个一流”原则,即申请国外一流大学(研修机构)、一流学科、一流合作导师,否则不予审批。
《规定》指出,入选学校2013、2014年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学科带头人培育)计划的教师,中期考核时须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或共同署名单位,在ESI收录期刊或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否则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3万元,同时中止项目资助;通过中期考核获得第三年资助的人员,研修结束时须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或共同署名单位,在ESI收录期刊或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每少1篇,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3万元,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培训进修。
《规定》指出,自2017年起,我校各类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国内博士学位,须报考“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和国内一流科研院所,否则不予审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须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或共同署名单位在SCI、EI、SSCI、CSCD、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专任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国外博士学位,须报考世界排名前500名(QS世界大学排名)高校(专业),在攻读国外博士学位期间,须以山东师范大学为第一或共同署名单位,在ESI收录期刊或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访学研修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和考核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构建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发展强劲的师资队伍,为学校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人事处)
编辑:向玉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