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06日 | 作者: |  点击数: |

 

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的建设,历史并不久远。起初的探索,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部分法学理论研究者的语言自觉,不过这并没有带来“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必然“自觉”,相反,一些法治概念的合理性存有争议,一些概念的使用场景混乱,法治话语有“体”而无“系”,进而影响了法治理论研究的集成。与法治话语的学术图景不同,这一时期,政治话语视域中的“法治概念”体现出了更强的“体系性”。自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依法治国”始,政治话语充分彰显了它在“概念统一”方面的优势和先导作用:一些法治话语的权威性在政治话语中得以确认,一些法治话语则借助于与政治话语的耦合,获得更多认知直至认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该《决定》里,传统学术话语中的“法治话语”得以承继,“法治思维”等新近法学理论研究的精粹也成为了新的“法治话语”标本,这也意味着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进入了真正意义上的快速发展期。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则是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新契机,虽然没有《决定》中对“法治话语”的专门论述,但该讲话将“话语体系建设”作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方面,无疑再一次实现了政治话语对法治话语权威性的提升,以及对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助推。 

正如习近平在讲话中所提,新时期,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和其他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建设一样,面临着发展路径的选择问题,是要本土化,还是坚持国际化?这一选择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成效,必须审慎对待。 

本土化,对于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而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不能也不应该脱离中国法治建设的语境和现实,一旦脱离了本土语境,法治话语将淡化成学术话语,从而失去话语本身具有的认知诱导和行为示范功能。另一方面,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现代法治建设,并没有积累起足够丰富的,足以支撑起我国本土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经验与素材,而在某种程度上,一些移植于西方法治话语的法治概念和命题,早已融入了我们的学术话语体系中,并通过学术话语传播的特有机制,定格为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中的基本元素。 

国际化,对于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而言,其作用同样具有两面性。毋庸置疑的是,在现代法治话语的学术脉络里,西方的法治话语一直扮演着启蒙者的角色,这当然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思想史中对“法治”及其概念群的持续关注,以及西方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发展有关。无论是来自古希腊自然法学派的“法治之辩”,还是来自当代美国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话语”俨然成为西方法律文化中最炫目的标签。与此同时,和制度建设一样,国际化的“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之路,也面临着遭遇西方法治话语霸权和壁垒的现实风险。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讲,“人权”、“环境权”、“知识产权”及其概念群,都成为西方用来限制我们发展的借口和理由。 

作为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选择路径,本土化与国际化本身就是一对矛盾。辩证来看,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这才是建设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的最优选择。这一点,正是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的关键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协调“本土化”和“国际化”在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中的关系,并不能搞机械的平均主义,它们二者的协调,更应是一种互相渗透、水乳交融的关系。而对于“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建设”中的国际化,则既要坚持合理的“国际成果的本土化”,即将有重大价值和意义的西方法治话语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转化成本土话语,也要适时推出一些“本土成果的国际化”,即将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法治话语,以文化交流的方式,向国际社会输送。 

我国现代法治话语的体系建设,将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是对这一建设的基本技术要求。中国数千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狭隘的本土主义者和狂妄的国际主义者一样,都不能完成我国现代法治话语的谱系。只有确保两种路径的良好互动,才能为我国现代法治话语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树立正确的方向。(作者为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编辑:向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