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 | 作者:法学院 卢永恒 |  点击数: |

 

10月24日下午,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长军教授为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由王德新老师主持,学院部分领导老师以及研究生、本科生等参加了此次报告。   

报告开始前,周长军首先称赞山师大法学院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培养和输送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律人,勉励在场学子继承优良传统,薪火相传,奋发有为。报告中,周长军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他认为,认罪从宽与认罚从宽的关系需要厘清,从量刑角度而言,认罚从宽尚可;从定罪角度来讲,认罪从宽的态度须审慎。他讲解了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针对必要性,周长军从此制度表决通过的背景给予分析:一是我国当前重要的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二是近年来轻罪案件大量增加,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不同于故意杀人、抢劫和强奸等暴力型犯罪,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有所不同,故而需要采取分流措施加以区分。周长军比较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制度。他着重比较了辩诉交易、控辩协商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指出,有的学者提出辩诉交易已成为全球化、国际化趋势,辩诉交易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衍变为控辩协商制度,对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不乏有借鉴意义。他谈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保障同罪同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已有刑事立法的基准刑加以限制,防止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滥用,此类规制适应了我国当今社会仍存在人情因素、司法人员不受干扰地依法办案尚不能完全实现的现状。周长军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值班制度建设。报告最后,周长军还详细回答了现场同学提出的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立案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与刑事速裁中出现的“刑拘直诉”制度是否皆具有可推广性等问题。   

此次报告会营造了浓郁的法学学科学术氛围,为法学院进一步构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编辑: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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